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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项目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二、审核时限:市级审核15个工作日
三、受理条件:1、符合《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的评残对象。
2、符合《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评残条件。
3、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致残范围的。
4、经当地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查同意。
四、材料准备:
(一)残疾等级评定、调整
1、本人书面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详细说明负伤时间、地点、原因,负伤当时治疗的情况及目前的残情,影响功能的程度,并提供可靠的旁证人姓名、工作地址及其他有关材料。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写清该同志目前身体状况,自上次负伤后有无再受伤的历史。对原施工部队退伍回地方出现矽肺病的人员,单位应证明其入伍前和退伍后有无参加过易引起矽肺病的工作,并提出应否评残的意见。
3、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凡档案复印件,需经档案管理部门签字核印后生效。
4、要有二人以上旁证材料,证明人应是直接见证人或知情者。证明人所在单位要证实证明人身份。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评残时,要有组织、人事、财务部门证明,确认其负伤时系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工资级别、人民警察的警衔级别。
6、根据评残规定,区、县(市)民政局认为可以考虑评残的,应指派专人陪同去指定医院检查。
7、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8、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9、退伍安置证明。
(二)补(换)伤残证
1、本人申请。
2、伤残证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3、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4、申请补(换)发伤残抚恤证审批报告表(一式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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